索引:
一、美国EB-5投资移民介绍;
二、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
三、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核心;
四、美国EB-5投资移民的风险;
五、美国EB-5投资移民的误区;
六、美国EB-5投资移民的审查文件清单;
七、优选准则
一、美国EB-5投资移民介绍
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移民签证,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
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需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变得更加简单。
二、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申请人条件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需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1)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2)投资人必需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需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公司借款、工资收入、赠与、继承、买卖房产、银行抵押贷款等均可证明资产来源的合法性);
(3)投资人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核心
EB-5投资移民的核心是“投资创造就业”,因此投资企业必需为移民申请人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对区域中心内投资的项目,只需要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而对区域中心以外的地区,投资所产生的就业必需为直接用工。
四、美国EB-5投资移民的风险
美国投资移民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
风险一:能否获得永久绿卡
首先,由于EB-5投资移民的申请步骤为:
第一步:申请I-526移民申请,获得两年有效条件绿卡;
第二步:申请I-829移民申请,解除条件,获得永久绿卡。
因此,能否解除条件尤为重要,需要解除的条件有三个,分别是:
1. 所投资的50万美金或100万美金仍然在项目中运作;
2. 所投资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为移民申请人创造了十个就业机会;
3. 在条件绿卡的两年内,在美国境内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其中,重点是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这取决于投资的企业是否履行了商业计划、是否满足了经济测算模型的要求。
这里有几个关键性的文件需要投资移民在选择项目的时候要仔细审查,它们分别是:
1. 美国移民局审批通过的区域中心批文(Regional Center);
2. 目标就业区批文(TEA);
3. 经济测算报告
这几个文件需要考察的指标和方向如下:
1. 区域中心批文:移民局明确在批文中规定在本区域中心内,可招募融资的产业集群和行业,不得超出这些行业进行融资;同时区域中心的列表在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可以查询;
2. 目标就业区批文(TEA):如果进行50万美金投资,则投资必需在目标就业区内,所谓的目标就业区,是指该地区为农业地区或高失业地区,失业率达全美国平均线的150%。TEA的有效期为一年,请确保TEA批文有效。
3. 经济测算报告:美国移民局认可50万美金投资到目标就业区内的企业,该企业为移民申请人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无需实际雇佣人数。因此,美国移民局认可按照经济测算模型所计算出的就业机会。在就业人数计算上,计算依据各不相同,有的以投资的总金额作为计算依据;有的以预计的营业收入作为依据。因此,融资的企业是否真实履行投资承诺、或者是否能成功运营、达到预计的营业收入就显得格外重要。以投资作为计算依据为例,如果企业没能履行投资,则经济测算报告便成了镜中月、水中花。因此,选择项目时,我们要尤其关注项目的状况,如果还只是一张蓝图,那我们就要谨慎进行投资了。如果项目已经开工,相对会更有保障。同时,我们还要看,项目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政府许可。以及,项目方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保证项目的完工。如果就业计算涉及到营业收入,我们也要关注该项目未来是否可以达到预计的营业收入,需要注意的是:目标就业区是高失业率地区或农业地区,如何保证营业收入?项目所属行业是否不会受到地域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限制和影响?
风险二:能否收回50万美金投资款
EB-5投资方式主要以借贷和股权两种形式:
(一)借贷形式
借贷形式是指一个融资项目中,所有EB-5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融资牵头人(基金公司或欲融资的项目本身)为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共同组建成一个新的公司。以新公司作为整体,向融资项目进行投资(EB-5投资人作为个体,是不允许直接投资到项目中的,这违背了美国移民法对风险投资的要求)。而融资项目要用资产或未来的营业收入作为抵押物来实现借款。借贷形式要注意:
A:用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情况:
(1)抵押物是否在融资项目的名下;
(2)抵押物是否足以偿还融资款;
(3)EB-5合伙公司是否是第一顺位的债权人,如果不是,其他债权人是谁?跟其他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金额有多少?占总投资的比例是多少。
B:用未来营业收入作为还款保证的情况:
(1)该地区同行业是否拥有类似的营业规模?
(2)项目本身是否已经存在?如果已经存在,扩建或翻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预测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是否合理。
(二)股权投资形式
股权投资形式是指EB-5投资人直接购买融资项目的股权。需要注意未来是否可以将股权变现、作为股东,投资收益计划是否可行。
总结:
无论借贷形式还是股权投资形式,都要考察融资项目自身的实力和过往的成功经验、在项目中占有的投资比例、可行性商业计划、如果涉及到名人支持或与知名企业合作等,要注意核实真伪。
五、美国EB-5投资移民的四大误区:
误区一:美国有用于投资移民的经济特区
美国《移民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经济特区”的内容,美国在事实上也不存在“经济特区”。美国只有一个特区,那就是“哥伦比亚特区”这个美国首都的政治特区。在《移民法》中,美国只有一个附属于投资移民项目的“区域中心”计划,英文的唯一名称为“regional center” ,也就是“区域中心”。我们之所以说“区域中心”是一个“计划”,是因为它在美国的《移民法》中被称为“pilot program”,翻译成中文应当是“小规模试验计划”。换句话说,美国的投资移民法中的有一个“小规模试验计划”,即“区域中心”计划。
根据美国的投资移民法,“区域中心”计划与中国的“经济特区”没有任何相像或者相近的地方,将其翻译为“经济特区”完全是对公众的误导,也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
误区二:宣称某某投资移民项目有什么政府担保之类
美国《移民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政府担保的内容,美国的《投资法》也明确规定所有投资行为不能有担保行为。
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位列第一、实力最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实质就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决定着一切,其一切财富的创造均以资本的运用为前提。
美国没有免费的午餐,美国政府的不少服务都是要收费的,而美国移民局收取移民申请人的费用和大使馆收取签证申请人的签证费都是最为明显的例子。比如,根据最新的收费标准,所有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的人都要向美国移民局交I-526申请费。
除了政府系统外,美国所有经营性经济实体均为私有的,包括为美国部队制造战斗机和导弹的波音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等,也包括美国的所有银行如美国银行、花旗银行等,都是私有的。
他们可以承包美国政府的各种项目、赚美国政府的钱,但是美国政府并不对他们的企业经营提供任何担保。
因此,任何宣称某某投资移民项目有什么政府担保之类的言论在美国的制度下都是荒谬的、不可信的。
误区三:以向美国提供无息贷款才能换绿卡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美国《移民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无息贷款可以做投资移民的提法,连“贷款”这个词都没有提及过。而且,美国形形色色的金融机构和货款公司都是私有的,从来没有一家美国的金融机构和货款公司向另外一个私人项目提供过无息贷款,甚至连美国政府都没有提供过无息贷款。
举例来说,美国商务部有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项目,其基金来自于美国的财政拨款,对申请人的资格有极为严格的限制,但是这个贷款的利息其实并不比一般银行的贷款利息低!而在这次美国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划拨了数千亿美元用于挽救个别濒临倒闭的超大型金融机构,包括美国的很多银行、高盛集团、美国国际集团、通用汽车等,都收到了美国政府的巨额援助。
但是,美国政府的这些现金注资都不是免费的,相反,所有这些接受美国政府救助的公司都必需向政府支付至少5%的利息,当然,本金也是迟早要还给美国政府的!连一直在发行美元的美国政府都在设法赚至少5%的投资利息,人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一个美国的私人贷款公司会向别人发放无息贷款。
误区四:投资50万美元就可以美国投资移民获得绿卡和区域计划的骗局
根据《投资移民法》,只需投资50万美元就可以做投资移民是真的,但是这与美国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计划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是某些人所宣称的是2003年美国总统签发的“降低”投资移民门槛的一个优惠政策!事实上,只需投资50万美元就可以做投资移民的政策自从《投资移民法》在1993年开始实施以来就一直存在,直到今天也没有改变过。只要投资的项目在农业区或者高失业地区,您就只需投资50万美元就可以做投资移民了,与要投资的项目是否属于一个“区域中心”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反,即使要投资的项目属于某个“区域中心”,但是它既不在农业区又不在高失业地区,《投资移民法》明确规定,您也必需投资至少100万美元才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加州就有一个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因为其位于高度发达的商业中心区,其投资移民的最低投资额必需是100 万美元。这个事实正好说明,一些既得利益者在有意无意地误导中国公众,而这在美国是不被允许的、违法的。
六、EB-5投资移民审查文件清单(*号为必查项目):
1. *美国移民局区域中心批准函;
2. *目标区域中心批文;
3. *经济测算报告;
4. *认购协议;
5. *律师协议;
6. 合伙协议;
7. 托管协议;
8. 借款协议;
9. 抵押物担保证明信;
10. 完工保险证明;
11. 第三方评估报告;
12. 项目过往财务报告;
13. 投资退出机制说明
七、优选准则
1、 项目最好已经开工;
2、 EB-5投资人资金比例占总投资额尽量不超过50%;
3、 律师为独立律师;
4、 区域中心与项目方企业为独立主体;
5、 项目方实力强,有足够的资产用于支付返款;
6、 投资行业无移民局限定行业;
7、 就业人数的计算无争议;
8、 实地考察与文件相符;
9、 有成功商业经验,有成功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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