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来源:http://baike.haosou.com/doc/4805719-5022030.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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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曾制定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制定后也还是会有许多新的问题出现,那么如何解决?
《办法》分为:总则、销售条件、广告与合同、销售代理、交付、法律责任、 附则,共7章48条(34条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开发商自律,5条针对中介公司,1条针对政府管理部门,8条处于基本的立法程序 )。
目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销售已设定抵押权商品房的现象,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商品房的,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重复销售,“一女多嫁,导致了购房者掏了钱,却得不到所购房屋。在《办法》中的处罚条款中为此还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较为普遍。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 、“押金、“保证金 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条文总是在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不断改善和完善,当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会进一步完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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