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约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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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不断的高速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曾出现过一些的问题,针对这些的问题,美国也指定出了一些法律条纹来约束这些问题的发生,没有法律的约束,发展的过程中一定会问题百出,芝加哥公约就是其中的一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ovenant )习称“芝加哥公约”。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在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问题的国际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有关民航的公约。1947年4月4日起生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12月7日通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因其在美国城市芝加哥签订,故又称其为《芝加哥公约》。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1947年4月1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1992年9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29届大会作出决议,自芝加哥公约签署50周年的1994年起,将每年的12月7日定为“国际民航日”。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1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
3飞机的权利:公约规定,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批准,—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屯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
芝加哥公约是针对飞机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应用问题上的一种法律,飞机是联系各个国家的主要交通工具,在和各个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时候也必须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来使用飞机。有了芝加哥公约来约束和规范航空,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减少很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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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芝加哥公约,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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