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海外样本:美国房产税收支透明
来源:http://finance.ifeng.com/news/20090818/1105626.s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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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属于国际上具有通行性的税种, 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征收房产税。它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必需品”。
综合各国实践, 房产税制度大致可归纳为四种模式:一是将房产税纳入一般财产税中课征;二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征收房产税, 即实行单独的房产税制度;三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纳入不动产税( 主要是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合并征税) 中征收;四是混合房产税制度模式, 即同时实行上述两种或三种房产税制度模式。虽然模式多样, 但只有第二种模式被视为是理论上严格意义的房产税制度。
有研究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房产税,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房产税属于从价税,大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房产和土地一并按照评估价值征收房产税的做法。征税对象的差异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有的国家只对土地征税,有的国家仅对房屋等建筑物征税。
对于房产税的叫法各国不尽统一,有的叫财产税,有的叫不动产税,有的叫家庭税,也有的叫房屋税或物业税。但不管怎么叫,其实质就是对房屋和支撑房屋的土地征税。
当前,我国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将房产税打造成地方财政收入支柱任重道远。从征管手段来看,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已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借鉴外国经验,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管方案势在必行。
美国:房产税收支透明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体,美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已经过200多年的发展与实践,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比较完善,具有代表性。
在美国,房产税是指将土地和房屋合并在一起直接征收的财产税,也称为不动产税。美国房产税以“宽税基、少税种”为基本原则。宽税基,是指房产税的税基广泛,除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征外,其他不动产均需征税,以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少税种,是指税收的种类少,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只设置财产税,避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课税。
美国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评估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房屋本身的价值,二是土地的价值。房产评估工作由政府下属的专业评估部门完成。如果在房产估价方面出现争议,房屋业主还可以通过地方设立的仲裁程序提出申诉。
美国各州普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有七成被用于支付学区义务教育、改善治安和公共环境。因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赢得美国纳税人的普遍信任,抗税现象很少。
目前,美国大部分地区房产税的税率维持在0.8%~3%之间,尤以1.5%左右的税率水平居多。房产税税率并非一成不变,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每年的财政收支预算情况而定。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房产税税率相应定得较低。反之亦然。地方政府每年都会将相应的财政收支预算和税率标准公示于众,充分体现公平透明的原则。
经过多年实践,美国地方税务系统已经形成一套高效的税收征管程序,确保房产税应收尽收。例如,有些城市规定,提早缴纳房产税的业主可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过期纳税的则会接到罚单,拒绝纳税的则可能被没收房产。
同时,房产税还与数项免税优惠政策相连。比如在缴纳税率较高的个人所得税时,征税的税基将视其已缴纳的房产税而做相应的扣除减免,从而间接鼓励了房产税的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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