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水电补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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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出卖人提请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内容,未明了处已经得到出卖人合理解释) 买卖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三条补充如下: 该商品房与相同户型的其他商品房因所在楼栋、楼层或者地形等不同,局部结构、层高、面积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交付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进行公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90天内无息退还已付购房款。解除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解除合同。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面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六条更改如下: 1、 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该商品房所在楼的所有权证初始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管部门,办理该商品房所有权证转让登记,并办妥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转让登记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分别承担。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资料及缴纳相关税费(包括按揭客户的抵押登记费、房屋契税、产权登记费、产权证工本费、委托第三方办证的费用等)。逾期15天未全部提供或未缴纳相关税费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责任。 2、 双方同意以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期限的起算日。 3、 如果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每年按照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房屋交付使用三年后,出卖人未能办妥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有权退房。 4、 如果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应付款(含因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而补交的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或者虽然交付了该商品房,但无须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 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要求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需要证明文件及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须向银行借取资料的,买受人可委托出卖人代为向银行借取。买受人是否提供齐全证明文件以出卖人开具的收件回执为准。否则,出卖人无义务为买受人向房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关资料。 6、 按揭付款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齐全以银行提供为准。银行提供了齐全文件的次日为产权登记的起算日,买受人委出卖人向银行借取文件的,须向出卖人出具委托书。 7、 如因买受人或产权登记机关的责任致使出卖人不能在本条规定日期向房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则出卖人免除因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责任。 四、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七条补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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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进场等原因导致的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2、 与买受人房屋的相邻房屋及设施须维修的,买受人必须给出卖人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八条补充如下: 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配套楼、停车场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六、其他约定: 1、关于通知的约定: (1)买受人确认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文前“合同当事人”项下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买受人不填写地址的,有关书面通知则视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通讯地址。如出现买受人提供地址或者身份证地址有误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通讯地址变更,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照上述地址发出通知,即视已送达买受人。 (2)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寄出信件,即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2、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做得销售资料及宣传资料仅供买受人购房时参考,并不视为正式要约之内容,出卖人不因上述广告、宣传资料而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广告、宣传资料与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示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3、买受人已经办理完收楼手续后本合同解除的,自买受人收楼至房屋移交给出卖人之日止,买受人应按购房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权付房屋使用费,除此之外,买受人还应缴纳上述期间内该商品房的水电费、水电公摊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因使用或占有该商品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人在退房前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赔偿出卖人损失。如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买受人应予以回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出卖人要求按现状收回房屋的,则该商品房的装修部分买受人不得拆除,出卖人对此不作任何补偿。 4、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已根据各自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合之所有条款予以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权利的内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双方时行特别解释说明。买受人进一步确认,已知悉并认可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内容,且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其真实意思的反映。 5、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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