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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肥咖条款

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hr/2013/10-23/5413315.s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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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2010年通过“肥咖条款”(即外国财务资产帐户税务遵守法案,简称为FTACA),原意在避免国人逃税,却出现负面效应。洛杉矶时报近日报导,愈来愈多定居海外的美国人因在当地银行无法开户,只有放弃美籍。华裔律师及会计师则说,近年前来谘询保留绿卡或美籍对税务有何影响的华人愈来愈多,不讳言不少夫妻决定让有资产的一方保留外国人身分。

肥咖条款规定美国人在海外财务资产帐户若个人超过5万元,夫妻超过10万元,2011年起须另用8938表申报。该条款并规定,在美有投资的海外金融机构,2014年须与美国政府签约,同意未来提供符合财务标准的美国人帐户资料给美国政府,否则银行在美投资孳生的利息或收入等,将被预扣30%。

洛杉矶时报称,该项对海外金融机构的要求,已使定居在欧洲如瑞士、英国等地美国人,无法在当地银行开户或申请贷款,因这些银行不想惹麻烦,不希望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籍客户帐户资料,导致这些守法的美国人只有放弃美籍,以便获得开户或贷款资格。

虽目前未传出台湾及中国大陆的银行“歧视”当地美国人居民的类似事例,本地华裔专家坦言,因为肥咖条款前来询问将面临的税务责任的华人愈来愈多,且两岸三地都有,有些甚至是当地上市公司大股东,涉及的海外资产不乏上千万美元。

“持有绿卡或是公民,在移民法上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不同,但税法上都有申报联邦所得税义务。唯绿卡更麻烦,若涉及逃税被定罪,日後甚至会被取消绿卡递解出境”,会计师暨税务律师童志敏说,但不管是绿卡或公民,一旦选择放弃美国合法身分,只要拥有相当身家,都面临申报弃籍税(Expatriation Tax)要求。但如果持绿卡不到八年,可以不必受到弃籍税约束。

因此站在税务立场,某些持绿卡不到八年的富豪选择放弃绿卡,只让名下没有财产的妻小拥有绿卡,是节税的最简便做法。但“外国人”在美居住时间,一年不能超过183天,否则一样有申报所得税义务。

会计师李新忠说,旅居海外的税法美国人,近年注意到不单须在美申报所得税,并面临海外所有金融帐户若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须按照FBAR申报; 若赠与金额超过10万元,须填写3520表向国税局申报; 2011年起若海外财务资产超过规定,须申报8938表。

“不少税法美国人认为这些要求过於繁复,决定放弃美国合法居留身分”,但李新忠说,如果只是单方面放弃绿卡或公民,未申请国税局离境许可,仍拥有报税责任。他解释,在弃籍当天,若全球资产市价净值超过200万元,或过去五年每年缴交的所得税超过某门槛(今年是15万5000元),须使用1040C表清算全球总资产,缴交弃籍税,才有资格免除税法报税义务。

资产低於前述标准,则须填写8854表,注明过去五年均按美税法诚实申报所得税并申报海外帐户,才有资格申请弃籍许可。

虽夫妻让有资产的一方保留“外国人”身分,是最简单的节税之道。但李新忠提醒,不要在尚未谘询税务专家前就贸然行事,因为“外国人”是无法享受今年起生效的“美国人可享受赠与及遗产525万元免税额”的好处。

李姓纳税人则说,如果为了节税,将海外资产全部放在无美国纳税人身分的配偶名下,最好是配偶能忠於婚姻,否则有可能出现人财两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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