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介绍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fccs/wgfc/63428_3.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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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到美国移民的人群越来越庞大,人们对待美国房产的管理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总体来说,美国是一个房价非常稳定的国家,美国房产对于投资和居住来说都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如果你打算在美国置业安家的话,就一定要了解一些关于美国房产的知识。
到20世纪初期,为进一步加大公共土地的保护力度,国会指定由行政当局直接行使公共土地管理职能。1920年颁布的矿产租赁法(Mineral Leasing Act)允许对公共土地地下资源,如石油、天然气和钠等进行开采和生产。1934年的泰乐牧场法(Taylor Grazing Act)授权成立美国牧场服务处(U.S Grazing Service0管理公共牧场。1937年国会又颁布俄勒冈和加利福利亚法(Oregon and California Act),旨在加强对西部林木厂的管理。1946年,美国牧场服务处和全国土地办公室合并组建土地管理局,隶属于美国内政部。
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案(1976)(Federal Land Policy and Management Act of 1976):土地管理局成立的初期,在管理公共土地方面,有超过2000个互不关联而且相互冲突的法令。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的土地管理法令,造成了管理混乱和效率低下的被动局面。直到1976年,国会认识到剩余公共土地的重大价值,并宣布这些土地产权继续属于公共所有。国会还创造了一个术语“多种用途管理”,并定义为“管理公共土地及其多种资源价值,以便能更好地满足美国人民现在和将来的需要”。 法案规定:所有土地管理局的政策设计、操作程序及管理行动都必须与法案的精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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