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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颁新法扩大购房税收抵免,避免退税申请欺诈

来源:http://news.sohu.com/20091117/n268260642.s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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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东时间2009年11月6日11时,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通过了“2009年雇员、自有住房者及商业援助法案”。这项立法的中心内容就是将延长即将到期的购房税收优惠、扩大购房者税收抵免、同时延长对长期失业者的救助,以促进美国经济的可持续复苏。
   今年2月,作为经济刺激计划的一部分,奥巴马总统曾签署一份对失业者进行救助和给予首次购房者税收优惠的法案。法案实施的半年多来,有效地改善了房地产市场的低迷状态、促进了房屋销售,因此在该法案11月30日即将到期之际,延长时效的呼声日益高涨。
   此次通过的“雇员、自有住房者及商业援助法案”,即扩大并延长了购房者税收抵免及对长期失业者的救助,还增加了许多令人称赞的新内容。其通过的过程也一反美国国会的风格,可谓一气呵成:11月4日,美国会参议院以98比0的绝对优势投票通过了这项法案;11月5日,美国会众议院就立即以403票赞成、12票反对的结果同样通过了法案;11月6日,奥巴马总统就将其签署,使之正式生效。
    首次购房及再次购房者都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
   新法案把此前实施的首次购房者最高可享受8000美元税收优惠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2月份通过的法案即将在2009年11月30日到期,新法律生效后,有资格享受购房退税者可以在2010年5月1日之前签署买房合同,201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购买手续。这里所提到的首次购房者,是指那些在买房日期前三年内未拥有自有住宅的人。如果买房者已婚,那么买房者和伴侣都必须符合这个三年的标准。对于长期在美国以外服役的军人、驻外使领馆人员和情报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新法律允许其把购房最后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11年。
    除了首次购房者之外,对于那些已经连续居住在现有自用住宅中5年以上的再次购房者来说,他们中的大部分在购买新家时都有资格得到与首次购房者相比幅度略小的退税优惠,最高退税额将达到6500美元。不过他们必须在2009年11月7日至2010年4月30日之间签定购房合同,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购买手续。据统计,大约70%的即存屋主能够在再次购买住房时享有退税福利。
   同时,法律还规定,不论是首次购房者还是再次购房者,他们想要获得政府的税收优惠还需符合最高收入限制及所购买住房的最高房价限制,这一条款就保证了是那些真正需要获得帮助的人从这一政策中获益,而不会出现超级富豪购买了一幢豪华别墅还拿到政府退税的情况。
   具体来说,新法案规定,只有购买自用住宅的房价在80万美元或以下时才有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如果购房者没有把新购住房作为主要居住地住满三年,那么就需要在今后的日子中逐渐偿还这些退税。
   与2月份通过的法案相比,“2009年雇员、自有住房者及商业援助法案”也设置了能够享受购房税收优惠的最高收入限制,但却适当放宽了标准,所以部分高收入人群也可以享受这项政策了。例如,旧法案的规定是向年收入在7.5万美元以下的个人购房者或者家庭总收入在15万美元以下的夫妇提供购房补贴。新法案则把这两个限定数字分别提高至12.5万美元和22.5万美元。
   来自金融巨擘高盛的经济学家艾利克·菲利普斯认为,这一变动使得大部分购房者都能享受购房退税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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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诈骗购房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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