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来源:http://house.ifeng.com/detail/2010_10_20/12841609_0.s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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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20世纪30年代到二战前,联邦政府将解决房屋市场混乱和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作为主要政策目标。针对经济大萧条造成的全国半数住房家庭无法偿还贷款问题,国会通过了《联邦住宅法》,创立了联邦住房局,由政府担保,说服银行为低收入者住房贷款提供按揭,随后开始建立永久性的联邦补助制度。
二战后到50年代末,由于战争等原因造成住房严重短缺,政府启动了各种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住房建设,重点解决供给不足问题。
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公共住房建设的核心地位开始淡化,以租房补贴为代表的新型住房援助政策被提出。1974年《住房与社区开发法》的通过,标志着联邦政府直接兴建的公共住房计划暂告一段落,补贴鼓励低收入居民在私人住房领域寻找住房,成为政府援助的主要方式。
20世纪80年代后,联邦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税务与贷款改革,加快住房自有化发展。1986年的税法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廉租房的商业模式,降低了借贷双方的进入门槛;1990年开始将住宅自有化作为主要战略,大批公共住宅开始被出售;2003年开始实施每年2亿美元的“首付款资助计划”,为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1万美元或房价6%的首付款资助。这些政策极大地刺激了居民贷款购房的欲望,但也为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过度发展埋下了阴影。
总体看来,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四大特色:
一是不断加强住房保障的法制化。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最具特色的,就是通过立法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实施。联邦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联邦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住房与社区开发法》等,对住房保障的贷款、保险、房租补贴等多方面都作了较系统的规定。
二是提供较低租金的公共住房。《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低收入者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时,只需支付占家庭收入25%的租金,超过部分由政府支付。在其后的修订稿中,又将这一房租补贴办法推广至退休老人和家庭收入低于居住地中位收入80%的人群。
三是加快住房私有化步伐。《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低收入者成为房主为目标,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人群提供600万套政府补助住房,并禁止在购买和租用房屋时的种族歧视,被称为“20世纪第一个公平住房法令”。为使低收入人群拥有住房,美国政府还采取了多种税收减免政策,如对购买和建造房屋的低收入者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减免所得税和财产税。联邦住房局自成立至今,为大约3400万居民提供了按揭保险,并且一直自行运作资金,直到2009年才第一次请求国会拨款支持。2001年,美国住房自有率已从1930年的不足40%提升至70%。
四是积极实施住房保障财税和金融政策。美国政府一直采取多种财政措施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人群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优惠提供给由于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而失去住所的人群;政府房屋署拨款建设公共房屋用于出租,那些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津贴房屋,则由私人非牟利机构具体实施并管理,主要租给低收入的老年人。在金融政策方面,美国的私人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都经营房地产贷款,特别是个人住宅抵押贷款;美国政府还有专门的信贷机构,如联邦住宅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联邦住宅管理委员会等,主要职能就是为放款协会提供贷款二级市场,为买房者提供抵押贷款保险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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