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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结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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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联邦政府是由国会、联邦行政机构和最高法院三部分组成。

  一、国会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国会两院的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美国国会参议院由各州人民选举参议员组成,共有100名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人口比例产生,大约每50万人选出1名众议员,但每州至少有1名众议员,任期2年,期满全部改选。美国国会每两年选举一次,一次与总统大选同时进行,另一次在同人次大选之间,即“中期选举”。
  美国国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立法手段制订国家的政策;除立法外,还有修改宪法、调查法律执行情况、弹劾官员、对外宣战等职能。
  其中参议院特有的权限是:批准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批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审批弹劾案。在特殊情况下,参议院有权选举副总统。
  美国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政府各部、委、局、署等一切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美国的政体是总统共和制。总统是国家元首、联邦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行政大权集中在总统手里。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需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在外事活动方面,总统有权决定外交政策,委派驻外使节和特使,签订行政协定和缔结条约。
  二、联邦行政机构
  联邦行政机构可分为三大类,即白宫直属机构、政府各部门及独立机构。
  (1)白宫直属机构----白宫办公厅,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2)政府各部----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住房及城市发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
  (3)独立机构----邮政总局,原子能委员会,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国际交流署,联邦储备局。
  三、法院
  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各有一套司法系统,没有从属关系。联邦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两种不同的体系。联邦普通法院的审理范围主要包括所有涉及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关系、联邦商务,以及当联邦政府为诉讼之一方或两州之间的争执,或一州公民与另一州之间争执的案件。
  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系统的最高机关,由一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按照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对“关于大使、公使、领事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有权审批”;有管理下级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上诉裁判权。无论是初审还是复审,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最终的判决。最高法院不仅有最高裁判权,而且还有“监督立法”和“解释立法”的权力。
  最高法院的下一级机构是联邦上诉法院。它又称巡回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地方法院的上诉案,有权对联邦地方法院所做的判决进行重审。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应视为最终判决,除非它们提交给最高法院进行其职权范围内的复审或起诉。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也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任职终身,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
  联邦地方法院是联邦的基层法院。它的判决可由上诉法院复审。由联邦地方法院3名法官协议作出特别禁令,判决国会法令为违宪的某些判决,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这些大家肯定是知道的,可是还是拿出来给大家再普及一下。这也算是一个常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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