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项目的公司结构
来源:http://www.usnook.com/immigrant/EB5/RC/2014/0521/104379.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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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简称“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最快、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种移民方式。
公司:通过向州政府提交,形成公司。股东只需对公司分红部分收入进行报税。公司的收入无需纳税。股东的风险是在公司投资。他们对公司的一般事务概不负责。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更多人或实体在一起组成企业。企业不需要遵守所在州公司章程。合伙企业不交税。合伙人需承担公司的收入和损失。每个合伙人与公司的法人股东不同,承担对合伙企业的整个运营责任。如果合伙人被起诉和审判责任,各合伙人对等承担全部责任。公司股东没有这样的直接责任。
有限合伙制:报税与合伙企业相同,但承担责任与公司有限责任制相同。有限合伙需要在州政府提交章程申请,需要包含一个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企业章程需要详细说明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的权利、所拥有股份以及利润分成。一般合伙人管理企业运行。与公司一样,有限合伙制,投资人的风险只有自己的投资。至于税收,与合伙企业一样,各个投资人自己报税,公司无需报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公司盈利或亏损的风险,但是股东与有限合伙人或公司股东一样,只有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企业的公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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