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谈什么“商业和法律条款”: 为什么国内客户谈不来?
来源: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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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来美国投资的时候,自然带来了国内的思维和惯例。比如,他们往往声称自己需要“控股”。在美国,一个投资人不需要拥有51%的股份,也可以有效地控制标的公司的大政方向。相反,即使中国投资人拥有51%甚至更多股份,也不一定能够有效把控公司,甚至在公司里基本没有治理权利。
为什么呢? 美国的公司法在“实质法”上比较“无为而治”:它假定公司各个股东之间会按照自己的情况和需求,讨价还价, 各取所需,量体裁衣设计自己的治理框架。也就是说,这很大程度上是个灵活的私人契约,而不是政府代替市场或者私人企业指定的条款或者说条框。
比如,在美国,对冲基金或者其他私募基金采用的是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 组织方式,其经理(国内现在也学这个,就是GP)可能在基金中股份微薄(当然他们收取基金利润一般20%的权利 (carry)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股权), 但是他们操控基金的投资决定。如果中国公司投资一个其他实业, 即使被告知获得90% 股份,如果是有限合伙的一个普通合伙人,那也是基本没有任何决策权,甚至知情权也很少。
又比如,美国投资人投资创业公司,或其他非上市公司时候,一般要求获得优先股。优先股的各项优先权利:
o 优先清算权:优先分配,并可获得原先投资的倍数;
o 投票权:对公司重大事宜有投票否决权;
o 董事局席位:有权指派代表进入董事会;
o 分红权:有权定期分红;优先分红;获得更多分红;
o 跟卖权: 其他股东出让股份时,有权跟着以同等的条件和价格出让自 己的持股,获得变现;
o 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出让股份时,有权优先购买;
o 强卖权:在找到合适的买家时,一般是公司有被并购或者控制权变更的 机会时候,有权强迫其他股东一起出让股票;
o 强迫回购权:一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回购所持股票;
o 股票注册发行权:可要求公司注册发行所持股票,或在公司上市注册发 行新股时跟卖所持股票;
o 反稀释权:如果未来融资的每股发行价低于购买价,有权重新计算调整 持股数量;
o 未来融资参与权, 可以参与未来融资。
一般而言,美国这边少用对赌条款,公司创始人也不会个人为股权投资人的投资提供担保。
所以在争取持股数量与比例的同时,也要争取股票的优先级别与各项优先权利。在争取短期投资利益的同时,也要争取长远利益 。 在将来的融资轮次中如何能保证持股不被稀释,优先权不被妥协。
除了治理权利,还有其他权利,比如知情权。另外,公司的治理结构,比如,一个把很多实质权利按照公司内部治理文件放置在董事会的投资标的,即使优先股股东获得很多投票权,都很难控制公司。
当然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假如您投资一个生物医药公司,它的前途依赖于药物研发结果,而投资人又是财务投资,没有能力有效介入公司政策和决定,那把大多数权利放在懂得在生物医药的董事会成员上,免得外行为短期财务或其他原因指挥内行,倒是好事。
一定程度上讲,一个投资很可能比一个并购所涉及的变数更多。中国投资人需要理解这些变数,这些选择, 而不是看到一个“控股”文件就满意了,就一门心思谈判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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