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罗子君的遭遇如果发生在加拿大,会是什么样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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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家都被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刷屏了,有人关注女主人公罗子君什么时候才能不那么“天真”,有人关注她老公会不会跟小三分手,还有人关心她会不会跟贺涵结婚。可大家忘记了故事背后的那个女子——作者亦舒。你知道吗,亦舒常年就住在温哥华(投资)。
亦舒(1946年9月25日-),原名倪亦舒,生于上海,祖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著名香港小说及散文女作家。
1993年,亦舒移民温哥华,把家安在了西温半山,从此告别了香车华服的物质桎梏,俨然蜕变成了加拿大最常见的全职主妇。她再婚的先生姓梁,曾经是港大教授,移民后曾在卑诗大学(UBC)任职客座教授。
记者描述亦舒住处:
也可能是温哥华太无聊的缘故?作为小说专业作家,亦舒在这里非常高产,《我的前半生》、《西岸阳光充沛》、《忽尔今夏》等作品都出自这里。她写的涉及到加国的小说,故事大部分都发生在温埠温哥华。
亦舒非常喜欢温哥华的生活,媒体曾称,来了温哥华之后,她就像从物质的枷锁里解放出来,年轻时追求的奔驰跑车、肩披轻裘的华丽日子早已逝去,你穿什么在这里没有人注意,有的是家人的互相关怀,朋友之间的真挚感情。
亦舒笔下《我的前半生》中,女主子君遭遇到丈夫的抛弃,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她在朋友的帮助下与前夫对簿公堂。事情如果发生在加拿大,会是什么样子的呢?让我们先从一个离婚案例,来看看加拿大有关离婚案件的规定:
案件背景:异国大企业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了,在国内的企业家通过自己的创业和多年的积累,拥有非常成功的事业,名下有成功运转的企业,资产还有酒店、房产和一些公司。
先生是这些资产的取得者及企业的经营者,太太并没有过多的参与,只是多多少少知道一些信息,不是非常的明确。双方移民来到温哥华后,太太带着孩子长期在此地居住,而先生则成为空中飞人,在国内继续照看自己的财产,这样聚少离多的情形最终造成了感情破裂,女方就提出了诉讼要求离婚,男方因为不同意财产分割的要求也不同意离婚,于是就递交了应诉书。
诉讼焦点:财务披露拒不配合当案件走到双方信息披露的阶段,男方就采取了非常不配合的态度,不愿意如实全面的披露自己所有的资产,这包括他本身在国内处理资产的时候,就进行了一些变通的形式,比如他实际投资的公司,其股东却是朋友或是亲属的名字等等。甚至有一些资产他就赌他的太太并不是非常地清楚到底在谁的名下,运营状况怎样及盈利的情况。由于男方不配合,女方就三番五次地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颁布命令强迫他披露其资产信息,女方拿到命令后,男方仍拒不遵守,法庭也无法在中国执行查询的法令,所以最终也不知道男方到底在中国有多少资产。
判决结果:加拿大所有资产归女方所有BC省法院最后判决,在BC省境内的所有资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所有的房产、银行存款和现金,然后根据女方声称的海外巨额资产,法庭估算了一个男方的收入,要求他付给女方的赡养费及子女抚养费,一个月高达15000加币,从判决做出之日起就生效。
男方因为无暇在加拿大处理这些事情,再加上也没有太当一回事,所以并未支付赡养费及抚养费。这样很快两年过去,积累到了20多万元的债务,又被女方告上了加拿大的法庭,双方就变成了债务关系,最后女方拿着判决结果到中国法院去继续要求赔偿。
这个案例法律方面的原则要点有两个:
一、关于文件披露的义务。加拿大法庭要求非常严格,不像在国内,只要做了财产转移,不提供信息,对方拿不到证据就告不倒。加拿大不是,双方都有义务提供任何跟案子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不管这些文件和资料会对哪一方有利,只要有可能被其中一方用来说明重要的事实即可。
二、关于海外资产,尤其是不动产。加拿大法院是没有或难以行使仲裁权的。即使法院知道男方在海外有一套房子,也没有权力要求男方必须加上女方的名字,或是进行财产变卖的。但是法庭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即在搞清楚整个资产有多少的时候,如果海外的资产分不到,加拿大部分的可以全判给女方。
那么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加拿大关于离婚之后财产到底是如何进行分配的。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离婚之后双方的财产一分为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财产争议,那么就铁定一分为二,各拿一半走人;如果有争议,那么就诉诸法庭。
然而,根据BC省的家庭法案第五部分规定,法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家庭财产做非平均的分配。简单说,如果平分家庭财产会导致严重不公平,高等法院可能会发布命令,对某些家庭财产或者家庭债务作非平均的分配。关于法庭在做此类决定时可能考虑的因素,法案也给出了比较详尽的例子,其中包括:
1. 双方同居或婚姻维持时间的长度一般情况下同居或婚姻维系时间越长法庭越倾向于平均分配。因为普遍的观念认为婚姻是两个生命个体的交融,其持续的时间越长两个人交融得越深。千丝万缕的联系,双方为家庭或彼此的付出就越难以理清,而共同创造的东西就越多,所以平均分配会更公平。反之,如果婚姻时间很短,却存在例如财产主要由一方创造甚至是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等情况,不平均分配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2.夫妻双方签署过婚前协议。双方签署的协议的某些条款如果双方有婚前或婚姻协议,并且对分居或离异时的财产分配已经作出安排,或者双方协议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及由婚姻衍生出的其他问题有综合性的平衡,也有可能获得法庭下达非平均分配命令。
3.是否有一方对另一方事业或事业前途作出很大贡献在很多婚姻中,一方一直扮演贤内助,默默支持对方事业发展的幕后英雄的角色,而大大牺牲了自己事业发展的机会;而另一方面则飞黄腾达,在分居可能获得比对方优越得多的事业发展和经济获利的前景的。这也会是法庭考虑非平均分配家庭财产的一个因素。
4.是否家庭债务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假如配偶的一方沉迷赌博,债台高筑。显然这样的债务并非是正常的婚姻生活所应该产生的。如果要另一方来平均承担就会造成不公平。
5.假如家庭负债大于家庭资产,配偶一方是否有能力分担债务在一些高收入高消费的人群里,不乏挣得多花的更多的潇洒人士。有些明星可能日进斗金,然而一个现金周转不灵,可能就会出现暂时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他的配偶恰在此时想要离开他,却不具备与他相当的收入前景,也有可能获判不需平均承担家庭债务。
6.是否有一方非善意地变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家庭财产,或更改家庭财产的产权形式,从而影响另一方对该家庭财产拥有的权益。很多人在碰到离婚的问题时都有一个情绪化的想法,那就是要让对方一点钱都分不到。于是有人忙着把财产转移给自己的父母亲属,有人急于变卖财产把现金偷偷藏起来。殊不知法庭不仅可以下令追踪这些财产,还可以将剩下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给对方。
7.是否有一方因转移或出售家庭财产可能产生税赋。有些夫妻并不愿意所有东西都砍成两半来分,往往选择市值估价相近的财产里各取一样或几样。然而不同类型的财产有可能在最终变现的时候会产生不同的税赋。比方说一对夫妻,拥有价值两百万元的家庭住房,价值两百万元的商业投资房产,另有一百万元存款。如果一人分得一套房产,存款平均分就可能造成不公,因为家庭住房的增值是不需要交税的,而商业投资房在出售时,增值部分就要交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这些例子并非法庭要考虑的全部因素。其他可能导致平分财产对一方严重不公平的因素,法庭都可以考虑。
如此看来,如果罗子君夫妇要在加拿大判决离婚,房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大概会毫无疑问的判给子君吧!
亦舒自己说:“世界上没有乌托邦,但温哥华的生活方式是最适合我的了。”最后,不妨让我们来一同走近一座温哥华的豪宅,体验一下亦舒眼中的温哥华生活。
房屋售价:678.8万加元(4571.7万加元)
占地面积:13660平方英尺(1269平方米)
房屋户型:4卧6卫
建筑年代:2017年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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