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出现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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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一项法案,拒绝为总统奥巴马去年宣布的重磅移民改革新政提供拨款,这是新一届国会就职以来就移民问题打响的“第一枪”,意在“推翻”移民新政。
2015年4月13日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发布的5月EB-5投资移民出现排期,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者,EB-5投资移民自5月正式开始排队。详情请点击此处
2015年6月23日华盛顿特区 - SEC对EB-5行业非法中间人进行处罚,称其非法向寻求移民美国居留权的外国人销售超过7,900万美金的投资。
2015年7月6,华盛顿特区 - SEC罚了一家湾区石油天然气公司及其CEO,其运作着一个6800万美金,类似庞式骗局的投资欺诈业务。
2015年8月24日,SEC起诉位于西雅图的区域中心,Path America(美国之路区域中心)声称Dargey和他的公司,Path America,以及关联企业,挪用了其募集的1,760万美元。
2015年9月30日,美国国会持续决议案,参议院众议院顺序走完的投票流程,并且即将递交至白宫奥巴马总统案头签字,至此,美国政府2016新财年预算得以暂时通过,EB-5区域中心计划,将一直延续到2015年12月11日。
2015年9月9日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的10月签证公告牌,看到EB-5美国投资移民签证(包括所有职业移民和亲属移民类)的签证,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两个排期表,即:表A: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 (裁定申请的日期)移民局(或签证部门)可以裁定EB-5身份调整或者签证发放的决定日期,也就是说最终申请者能够获批绿卡或者签证的截止日期;表B: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 (递交申请的日期)EB-5申请人递交身份调整的截止日期。
2015年11月3日,SEC起诉佛罗里达房产开发商及其公司,通过EB-5计划欺诈从至少17名投资者(大多数是中国人)处,募集了大约850万美元,并涉嫌挪用。
2015年11月10日,美国国务院(DOS)发布签证公告又进行了进一步注明:如果USCIS(美国移民局)认为该财年可用的移民签证数多于该类签证申请人数,USCIS会在网页上公布消息,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 表将决定申请人何时可以递交转换身份的申请,除非在USCIS网站有另行通知。
2015年11月19日,SEC起诉Robert Yang/Claudia Kano及其Suncor项目,误导信息和欺诈,涉嫌挪用公款。
12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官网上面发表了通知,公布了一批针对提供EB-5投资要约的美国律师的法律诉讼,这些律师都未注册成经纪人(“Broker”)。并且,部分EB-5区域中心或其管理者为向成功销售有限合伙权益的律师或律所提供佣金。
2015年12月9日,白宫网站公布了“短期政府预算介绍”。指出原计划12月11日表决的议案推迟5天,至12月16日午夜。 【2016财年预算案】将在最新公布的12月16日截止日期前公布。
2015年12月15日,IIUSA发布了从国会办公室获得最新消息,EB-5改革问题将不在政府预算法案的讨论中,EB-5区域中心项目将无任何改革并将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并于次日尘埃落定。
2014年
2014年6月底,媒体爆出中美意向签署FATCA(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外国账户合规纳税法案),俗称肥猫法案,也就是说:中美两国政府,意向达成了国与国范本协议,以实施FATCA,至此中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就需要开始参与合规FATCA,即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人(包括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账号信息。
2014年8月23日,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主任Charles Oppenheim先生,在AILA芝加哥大会上,宣布2014财年中国大陆出生的(中国籍)EB-5申请人签证冻结之时起,排期已经成为EB-5行业最热门词汇。不管我们将其解读为排期来临,或者严格意义上说是EB-5签证申请积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EB-5签证对中国出生的(中国籍)投资者来说,已经供不应求了。
11月10,刚刚抵达北京的奥巴马,出席2014年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并发表演讲,他宣布,中美达成协议,延长中国人签证有效期限,学生签证最长延长到5年,商业旅游签证延长到10年。这一新政给移民、旅游、教育、甚至赴美产子等行业带来很大震动。详情请点击此处
11月20日 周四晚间8点,奥巴马在白宫发表演讲,宣布发布移民改革行政令。
2013年
正式确立了EB-5审理原则和具体裁决依据。5月31日美国移民局正式颁布《EB-5投资移民裁决政策备忘》,清楚规定了移民局内部审案结案的裁决依据和疑难案件处理指引。明确了两个裁决:EB-5项目申请根据优势依据进行裁决(在提供真实有利的经济营运和就业依据前提下,不一定需要解释全部可能的疑问);移民局审案官应对原已作出的裁决给予尊重。该政策备忘在加强对区域中心的审批监管的同时,不再要求区域中心在项目经济地理位置、行业领域有变化时必须向移民局提出修正。
美国政府多部门持续完善EB-5项目审核的多重监管。2013年2月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欺诈事件爆发,美国证交委立即介入、发布公告、对涉嫌机构和人员提起起诉,SEC的积极处理帮助投资人在还未产生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及时追回已投入的投资本金。10月1日,美国证交委联合移民局专门发出EB-5投资人警示公告,为美国投资移民市场正本清源、有序规范再度作出了良好的指引。
2012年
随着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试行法案在9.30日的到期,9月,USCIS的一些列举动就更证明了区域中心试行法案将要被延续的命运。如,改革I-526审核流程,建立EB-5项目专项办公室,增加聘请全职经济学家和法律顾问等。最终,试行法案得到3年的延续,而且50万美金的门槛也没有变化。、
11月美国大选尘埃落地。奥巴马以明显的优势击败罗姆尼,成功卫冕。众所周知,政党及领导人的更迭会对国家经济和政策带来重大影响。而这美国大选奥巴马的连任,无疑成为投资移民者的福音。
2011年
美国移民局对该项目实施一系列改革,想借此吸引更多的申请人。
截止到2011年财政年底,递案的EB-5申请数量已超过3,800个,与2007年的不到800个申请数额相比,增幅不少。
2009年
1月,I-829绿卡条件解除陆续批量获得美国移民局批准,同时证明了IMPLAN就业模式计算方法已经获得移民局全面认可。
此阶段项目类型较多,涵盖地产、公共事业、教育、医疗等领域。项目资金结构较以往有了明显变化,除借款方和EB-5资金以外,地方政府机构以直接资金投入或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参与到部分项目中,国际知名银行也以贷款方式参与项目,他们的参与无疑大大提升了申请人在选择项目时的信心。同年,EB-5 法案延期EB-5经济特区条款不变,期限延长三年至2012年10月再依法重议。
MPLAN就业模式计算方法
2008年
开始,大量的区域中心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核准,并逐渐涌入中国大陆,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推广浪潮。
同年,美国移民局修订区域中心法案并引入新的更加科学的就业计算模式:RIMS-Ⅱ。
RIMS II的前世今生及计算方法
2005年
鉴于选择EB-5项目外籍投资人数比美国国会最初期望值相差甚远,美国政府问责署报告表明投资者之所以没有选择EB-5项目,是因为其申请过程繁琐,审理时间过长,这些现象受到美国国会的关注,因此推动了美国移民局对申请文件审批标准的改革。
2003年
美国布什总统正式签署法令,授予美移民局对按经济特区移民方案申请的移民申请案给予最优先处理。
一般而言,移民申请2-3个月即可获美国移民局核准,8-10个月即可取得绿卡。
2002年
EB-5修正案,改“创办”为“投资”
接受有限股东的申请身份,全职工作定义以一星期35工时为准,美国政府设立的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比较常见的区域中心移民方案优势:投资者投资金额从100万美元减少至50万美元,“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放宽为“允许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1993年
Regional Center成立,申请人享有“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资格弹性
美国政府自 1993 年起,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规格癿放宽,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因无须直接承担创造就业的责任,而 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最大诱因。2009 年度在美国移民局(USCIS)收到的所有 投资移民申请中有 90%的申请人是通过区域中心的投资方式申请的。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 EB-5 签证但名额有 10,000 名,其中有 3,000 个名额将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的投资人。
1992年
美国国会创立了临时试点项目,目的在于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率。
与此同时,也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获得美国合法永居身份提供了良机。在该试点项目中,外籍投资者既可将投资款投放到预批的区域中心项目中,也可投放到参与推动经济发展的政府或私营经济单位中,包括出口销售增长,区域性产值增加,创造就业或本国资本投资增加等。投放到区域中心的投资款为外籍投资人士带来了额外利益,即直接或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都可以帮助投资人达成所需的10个就业人数要求。
1990年
EB-5投资移民签证依据美国移民法案而设立。
此类签证为在美国进行投资的外籍投资人士提供了一种获得绿卡方式。投资人须投资1,000,000美元(或在“目标就业区”,即高失业区或乡村地区,至少投资500,000美元),并为美国劳动者(投资者本人和直系家庭成员除外)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就业机会
在外籍投资者的(移民)申请获批后,投资人及其家属会获得条件式永久居住权,有效期为两年。在条件式永久居住权失效前90日内,投资人必须递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所需的投资款已全部投入,并且已经确认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或者会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将创造10个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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