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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定金有哪些霸王条款

来源:http://www.fabang.com/a/20150112/706144.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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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过买房经验的人来说,很多人曾经遇到过买房前先交了定金,但是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却发现存在许多霸王条款,这时候就存在了一种比较尴尬和麻烦的事,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就成了一个问题。签订合同会对消费者有不利因素,不签订合同就会浪费定金的钱。那么通常会遇到哪些购房合同定金的霸王条款呢?

目前商品房买卖中适用的定金方式不仅是这一类,用得最多、对购房者最为不利的是“立约定金”,法律依据见于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所谓的“立约定金”。事实上,《〈担保法〉司法解释》在《担保法》中唯一的一种担保方式即违约定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方式,一是:立约定金,即在缔约前支付的定金,目的是以确保契约得以正式成立。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二是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三是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自然解除合同的条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此外,法律上还有一类叫作“证约定金”。不过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通过上面的介绍,在买房之前,消费者一定要提前跟房东或者开发商详细确认合同信息,或签订预付定金的相关合同,以免自己的利益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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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购房合同定金霸王条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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