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买房,夫妻共有产权哪几种方式 ?
来源:http://www.aucanlink.com/meiguoyimin/show-2645.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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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有不少夫妻对于夫妻拥有产权的方式不甚理解,会问到:夫妻拥有产权的方式有哪几种呢?这些方式的区别是什么呢?哪一种方式比较好呢?小编今天为您整理分析关于夫妻拥有产权的方式、区别及各自的优势。
一、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首先,联合共有,全称留存者取得权的联合共有财产。
只要财产有一个以上所有者即可採用这种产权方式,它意味著联合共有人共同拥有这份完整财产的不可分割权益。当联合共有人一方死亡,健在的另一方会自动继承已故配偶的财产份额-健在者取得权的份额,从而避免遗产认证(至少在最后一个联合共有人死亡前)。
遗嘱和信託不能控制联合共有人死亡时财产的去向,所以联合共有有时就被认为是一种便捷的遗产规划方案。因为我们仅讨论的是夫妻,所以当夫妻的一方死亡时不会回收财产税。这种财产基本原则会按公平市价原则适用于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财产,并且会减少健在配偶出售财产的资本利得税。这是我们所见到的夫妻拥有产权的最常见的方式,但可能并非最好的方式。
二、按份共有(Community Property)按份共有产权只允许夫妻在实施共同财产原则的州适用,如加州。
与联合共有相似,按份共有人共同拥有一份完整财产的不可分割权益,并且当一方配偶死亡,健在的另一方会自动继承该完整财产,从而免于遗产认证。
和联合共有产权一样,按份共有产权的财产不受遗嘱或信託影响。按份共有有利于减少资本利得税,就是整份财产(并不仅是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财产)在配偶死亡时的资本利得税的受益会上升一个等级。
并且当健在配偶继续拥有这份财产直到其死亡,资本利得税受益会上升两个等级。并且不会在第一方配偶死亡时回收财产税。
三、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分权共有是夫妻拥有产权的另一种方式,并且如无特殊规定,该方式默认为夫妻共同拥有产权的方式。
分权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每一个分权共有人拥有这份财产的特定份额,不需要是平等份额。分权共有人一方死亡,财产去向由遗嘱决定,若无遗嘱,则按无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的情况,可在加州遗产认证法规上查看财产的去向)。
四、可撤销的生存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最后一种拥有产权的方式是以您名义设立的可撤销生存信托。
如果您已签订一份以规划遗产为目的的信託,您需要确定所有的财产都存放在信託中,以此来获得最大的利润。
这个是夫妻拥有产权的最佳方式。信托中的财产可避免夫妻双方先后去世的遗产认证,以保护配偶一方先死亡时整份财产的资本收益升级,和避免财产税的徵收。
作为一项额外收益,在一方配偶丧失能力的情况下,另一方配偶作为健在受託人,可直接出售或管理这份财产,而不需担心要获得託管权利或需要利用律师的力量。
对于夫妻拥有产权的最佳方式,推荐顺序如下:
1、 以您名义设立的可撤销生存信托
2、 留存者取得权的按份共有
3、 联合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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