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地产产权的持有方式
来源:http://www.usnook.com/estate/property/encyclepedia/buyer/2013/0222/23725.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
扫一扫,随时看
美国房地产产权的持有方式 | ||||
共同持有物业权 (Tenancy in Common) |
联合持有物业权 (Joint Tenancy) |
夫妻共有财产权 (Community Property) |
--夫妻共有财产-- 配偶继承取得权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
|
持有者 |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 仅限夫妻 | 仅限夫妻 |
分配方式 | 所有权利益可分为任何均等或不均等份数 | 所有权利益必須平均分配 |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須平均分配 |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須均等 |
产权 | 每一位物业持有人对未分割的利益有独立的法定产权 | 必須有统一的产权和时间(订立在同一文件里) | 产权共同持有. 各自的利益是分开的, 但管理是统一的 | 产权共同持有. 利益是个別的, 但管理是统一的. 产权上必須明确注明是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取得权 |
持有方式 | 均等持有权 | 均等持有权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
转让 | 共同业主可各自转让自己持有的产权 | 如持有人之一独自转让其产权,则联合持有方式便告結束 |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否则, 个別利益不得转让 |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否则, 个別利益不得转让 |
购买人的身分 |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時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時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
亡故 | 共同持有人亡故時产权按遗嘱转移給继承人或受益人, 无配偶继承取得权 | 联合持有人亡故時, 其利益终止, 且不得按遗嘱处分. 继承人將持有该物业.联合持有人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 配偶之一亡故時50%可按遺嘱转移給受遺赠人或由配偶继承 | 配偶之一亡故時, 其利益結束, 且不得按能透过遗嘱处分. 其配偶拥有100%所有权.配偶之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
继承人的身分 | 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成为共同持有人 | 最后一名存活者持有100%产权 | 如经由遗嘱转移共同持有将存在于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 | 购买人仅可购买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产权 不得购买部分产权 |
债权人的权力 | 共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债权人成為共同持有人之一 | 联合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联合持有的形式便告结束, 债权人成为共同持有人之一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約由夫妻共有财产负担. 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得分別出售, 物业可整个签名出售以偿还债务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約由夫妻共有财产负担. 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得分別出售, 物业可整个签名出售以偿还债务 |
产权推定 | 除夫妻购买外, 在有疑問的情況下请咨询 | 必須明确写出不受认同 | 法律推定婚后购买的物业属夫妻共有财产 |
自2001年七月一日起, 不在使用产权推断. 法規規定屋契上必須注明[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人取得权] |
本网注明“来源:北美购房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北美购房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北美购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