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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房地产产权的持有方式

来源:http://www.usnook.com/estate/property/encyclepedia/buyer/2013/0222/23725.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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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房地产产权的持有方式
  共同持有物业权
(Tenancy in Common)
联合持有物业权
(Joint Tenancy)
夫妻共有财产权
(Community Property)
--夫妻共有财产--
配偶继承取得权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持有者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仅限夫妻 仅限夫妻
分配方式 所有权利益可分为任何均等或不均等份数 所有权利益必須平均分配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須平均分配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須均等
产权 每一位物业持有人对未分割的利益有独立的法定产权 必須有统一的产权和时间(订立在同一文件里) 产权共同持有. 各自的利益是分开的, 但管理是统一的 产权共同持有. 利益是个別的, 但管理是统一的. 产权上必須明确注明是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取得权
持有方式 均等持有权 均等持有权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转让 共同业主可各自转让自己持有的产权 如持有人之一独自转让其产权,则联合持有方式便告結束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否则, 个別利益不得转让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否则, 个別利益不得转让
购买人的身分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時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時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亡故 共同持有人亡故時产权按遗嘱转移給继承人或受益人, 无配偶继承取得权 联合持有人亡故時, 其利益终止, 且不得按遗嘱处分. 继承人將持有该物业.联合持有人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配偶之一亡故時50%可按遺嘱转移給受遺赠人或由配偶继承 配偶之一亡故時, 其利益結束, 且不得按能透过遗嘱处分. 其配偶拥有100%所有权.配偶之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继承人的身分 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成为共同持有人 最后一名存活者持有100%产权 如经由遗嘱转移共同持有将存在于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 购买人仅可购买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产权 不得购买部分产权
债权人的权力 共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债权人成為共同持有人之一 联合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联合持有的形式便告结束, 债权人成为共同持有人之一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約由夫妻共有财产负担. 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得分別出售, 物业可整个签名出售以偿还债务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約由夫妻共有财产负担. 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得分別出售, 物业可整个签名出售以偿还债务
产权推定 除夫妻购买外, 在有疑問的情況下请咨询 必須明确写出不受认同 法律推定婚后购买的物业属夫妻共有财产 自2001年七月一日起, 不在使用产权推断. 法規規定屋契上必須注明[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人取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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