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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房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马甲”进行详细的介绍

来源:aaa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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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普通人而言,买房或者是这一辈子只做一次的意见事,而又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多在签订买房购房合同的时候,买房者对于很多合同霸王条款并不是很清楚,就稀里糊涂的签订了合同。而在出事的时候因为合同是法律的依据,可是,房屋的销售方以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来推卸责任,是购房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难上加难。而下文就对这些霸王条款的“马甲”进行介绍。

霸王条款一:擅自延长备案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如测绘成果等)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却在合同中预定了730日、360日或180日等期限。

霸王条款二:公共收益被占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欲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房地产商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经营使用权据为己有,典型的就是商品房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

所以在如果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士进行分析,这些霸王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希望更多的人士能够看到,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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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买房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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