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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房产税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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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今世界最发达经济体的美国,其房地产税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趋于相对稳定和成熟,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制中具有代表性。美国的房地产税收以“宽税基,少税种”为基本原则。宽税基,即对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征外,其余的不动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均为纳税对象。少税种,即美国设置的有关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种类,只有财产税这一种。
     绝大部分的美国地方政府(即联邦、州之下的“基层”政府,大的比如1000余万人的纽约市,小的比如几千人的自治镇),房地产税收是最重要的支柱性税收来源,并且自从殖民统治时期以来就已经具有显著的税制特征。每个州的宪法和法令,为房地产评估和税收征管机构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自开征以来一直是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1975年至今,据统计均占地方税收收入的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左右)。
     从税收的分布结构来看,美国重视对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而针对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反观我国,恰恰在消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上是空白)。美国对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归在财产税项下,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各州规定不一,从20% —100%不等)。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动产税率不同,平均大约1%—3%,往往通过当地议会审批预算的程序来一年一定(有不少地方是根据当年财力安排的要求“倒算”出来的税率)。除保有环节的税收外,当然还有交易环节的税。房地产取得税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人课征的税收,一般依照房地产的取得方式而设置税种。房地产所得税是对房地产或土地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课征的税收。美国的房地产交易税税率约为2%,在房地产买卖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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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产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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