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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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庇护是指一个外国人身在美国,并且这个外国人符合成文法界定的难民条件。
为了分析方便,这个定义可以被分解成三个要件:(1)这个外国人不能或不情愿返回他的国家;(2a)因为遭受迫害或者(2b)有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并且这种迫害是因为这个外国人的特定的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或者国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其所持的政治观点引起的。
注意移民局或移民法院只要相信申请人曾经遭受迫害或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二者之一,申请人即可获得难民身份。但其他两个要件则必须同时具备。 下面我们详细讨论这三要件。
(a)申请人不能返回其所在国
所谓不能返回是指因超出申请人主观意愿的原因,申请人不能得到原所在国的保护,或返回原所在国。有时申请人原国籍所在国,或原常住地所在国可能拒绝给予申请人领事保护。这种拒绝保护有时可以帮助确认并加强申请人回国会受到迫害的担心,从而有利于申请人被给予政治庇护身份。
(b)申请人不情愿返回其所在国
“不情愿”指申请人拒绝接受原国籍所在国或原主要居住地所在国的保护。这一要件在实践中不难证明。只要这个外国人断定其有理由申请政治庇护,他即可满足这一要件。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如果申请人事实上在逃离后又返回原所在国,这种行动是与其所主张的“担心回国受到迫害”不相容的。以下三种情况反映申请人 “情愿返回所在国”。(A)申请人在美国自愿接受原所在国的护照和领事保护 ;(B)自愿寻求在原所在国寻求重新安家;(C)自愿返回原所在国渡假、上学、经商及其他表明申请人可以安全地生活在原所在国的各种情况。
(c)无国籍人
只是一个人自己主张无国籍,并不能自动授予他移民法意义上的无国籍待遇。无国籍不能阻止他被递解出境到其他国家。一个有国籍的人只能申请政治庇护声称他在其国籍所在国受到迫害。一个无国籍人,如申请政治庇护,则只能声称他在其最后定居国受到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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