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行业的监管模式
来源:https://www.cpic.com.cn/c/2018-05-29/1482548.s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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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州际商业活动通常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是一个例外。传统上,保险业由美国各州管理,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也由州政府颁发。
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次建立了第一个监督该州保险业的保险委员会,该保险业被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管机构。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都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联邦政府只管理国家保险,而且不容易由各州自治。
一是国家保险业监管模式
美国各州对国家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通常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1)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州立法机构制定了保险条例,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通常对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和接收,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保险公司的储备金的提取和转移,费率的确定以及资金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例如,着名的
纽约(房产)州综合法律共有99篇文章,约20,000字以上。内容主要基于保险业法。它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有详细的规定,并影响其他州的保险法的制定。大。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的保险法主要关注保险合同法,重点是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双方的行为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2)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判决是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作出的。主要体现在法院有权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此外,州法院还有其他权力,例如审查国家保险条例的合宪性和检查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合法性。
(3)行政监督管理
国家保险的最高行政权力由保险主管执行。一些监事是当选的,有些是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经州立法机关批准。此外,各州还经常设立一些额外的监督监督员,与协调监督员一起开展工作。保险监督员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发行保险公司的保险许可证,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的使用,规范保险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警告,罚款和撤销营业执照。当然,全国保险监督员协会是国家保险监督员,也在国家保险监察员的监督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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