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购房再婚夫妻去世,子女对于房产的继承权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abcbfe370101ci5t.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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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先生和闫女士于2007年结婚,每个人都有一个成年子女,再婚和再婚。傅先生再婚前有两套房地产,2008年将一套房地产转让给他的儿子。傅先生答应住在另外一套不动产一半的财产捐给阎女士,但没有进行产权变更手续。 2011年傅先生和阎女士因车祸死亡,遗产继承了两名儿童的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一方的财产是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傅先生的两套财产属于他个人财产的一方,分开处罚的权利,傅先生结婚后自己结婚,申请自己的手续,财产属于子女。
虽然傅先生答应把一半的家庭财产交给阎女士,但没有申请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设立,变更,转让和清盘,应当依法登记,由房地产登记记录因此,不能确定房屋物业变更的性质,财产仍是傅先生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傅女士意外死亡,按照继承法,每个人的死亡都有自己的继承人,如几代不同代的死亡一个死亡的同一代人,假设死亡,不要彼此继承。傅先生和阎女士同时死亡,双方并没有继承,所以阎女士不能拥有傅先生的住房继承权。
“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有几人在同一事件中相互遗传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可能没有继任者先死。每个人的死都有自己的继承人,比如几个死人是不同的一代,假定是第一个死亡;同一代几人死亡,假定同时死亡,不要他们的继承人继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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