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标准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gy/2015-01-15/c_1113998684.htm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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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纠纷涉及的问题涉及几十个方面,比如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应该如何解读,交房的法定条件、交房的约定条件低于法定条件如何处理,交房的通知方式、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调整,怎么理解‘视为交付’,房屋质量纠纷、逾期交房造成合同解除条件和方式等等。如何理解这些问题并且妥善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购房者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而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如何确定“验收合格”标准?
对于如何确定“验收合格”标准,专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验收合格”的标准,是指自行组织验收合格、综合竣工验收还是取得备案登记表作为交房条件,法律、法规对此事实上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房开公司在工程竣工后自行组织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共同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形成了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就达到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可以交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过验收备案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条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购房者对商品房交付条件的理解,指商品房经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认可,综合验收合格才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在这三种观点中,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妥当,“因为经过验收备案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是在经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认可后,所以第三种观点是不明白竣工验收的流程造成。而第一种观点,这种房开公司自行组织合同相关方验收的形式,没有第三方的监督,对购房者来说是缺乏保障的,故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目的,以保证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属于质量合格的商品房。”(新华房产记者韦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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