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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房产证名字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5f7410101238j.html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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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有很多人在美国买房子,特别是在加州买房子的中国人非常多,在加州买房时,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持有房产,登记公司(ESCROW COMPANY)的工作人员会让购房者在三种产权登记方式中选择一种。
 

美国房地产产权的持有方式

 

共同持有物业
(Tenancy in Common)

联合持有物业权
(Joint Tenancy)

夫妻共有财产权
(Community Property)

--夫妻共有财产--
配偶继承取得权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持有者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仅限夫妻

仅限夫妻

分配方式

所有权利益可分为任何均等或不均等份数

所有权利益必须平均分配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须平均分配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须均等

产权

每一位物业持有人对未分割的利益有独立的法定产权

必须有统一的产权和时间(订立在同一文件里)

产权共同持有各自的利益是分开的但管理是统一的

产权共同持有利益是个别的但管理是统一的产权上必须明确注明是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取得权

持有方式

均等持有权

均等持有权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转让

共同业主可各自转让自己持有的产权

如持有人之一独自转让其产权则联合持有方式便告结束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除非一方死亡,否则个别利益不得转让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除非一方死亡否则个别利益不得转让

购买人的身分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时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时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亡故

共同持有人亡故时产权按遗嘱转移给继承人或受益人无配偶继承取得权

联合持有人亡故时其利益终止且不得按遗嘱处分。 继承人将持有该物业.联合持有人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配偶之一亡故时50%可按遗嘱转移给受遗赠人或由配偶继承

配偶之一亡故时其利益结束且不得按能透过遗嘱处分其配偶拥有100%所有权配偶之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继承人的身分

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成为共同持有人

最后一名存活者持有100%产权

如经由遗嘱转移共同持有将存在於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

购买人仅可购买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产权 不得购买部分产权

债权人的权力

共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债权人成为共同持有人之一

联合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联合持有的形式便告结束债权人成为共同持有人之一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约由夫妻共有财产负担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得分别出售物业可整个签名出售以偿还债务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约由夫妻共由财产负担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的分别出售, 物业可整个签名出售以偿还债务

产权推定

除夫妻购买外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受欢迎

必须明确写出不受认同

法律推定婚后购买的物业属夫妻共有财产

2001年七月一日起不在使用产权推断法规规定屋契上必须注明[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人取得权


 
下面介绍共同持有方式:
 
        什么是共同持有物业权?
        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未分割的利益的分配可以是不均等的。另一方面,联合持有物业权,其未分割的所有权益必须平均分配的。
 
         共同持有物业权有什么其他的不同点?
 
          1、当共同持有人亡故时,他或她的资产份额是受到他或她的遗嘱或信托的支配,或者,如果没有遗嘱或信托,将受制于无遗嘱的继承。但是,当联合持有人亡故时,他或她的资产利益归属于尚存活的一个联合持有人或者多个联合持有人。
           2、共同持有物业权可能受遗嘱检验,但联合持有物业权不受遗嘱检验。
           3、共同持有物业权可能涉及的利益是不均等的:一些共同持有人可以拥有75%的资产,和其他共同持有人将拥有25%的资产。
 
        遗嘱或信托是否对共同持有物业权有任何控制?
        是。共同持有物业权下的一份利益将可能通过遗嘱或信托给他人。
 
        共同持有物业权是如何影响资本利得税?
        只有当利益由已死的共同持有人拥有,且符合130万美元给非配偶,才430万美元给配偶的限额,才能达到提升资产利得税的目的。
 
       共同持有物业权的优势:
       1、死者所拥有的资产的利益由死者的遗嘱所支配。
        2、共同持有人所拥有的权益可以是不均等的。
 
       共同持有物业权的劣势:
        1、死者所拥有的利益可能要受遗嘱检验。
        2、如果股份是不均等的,这个事实必须在资产的权利中指出,或者所有权将根据国家法律推定是均等的。
 
        下面介绍联合持有方式:
 
        联合持有物业权:如果资产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为联合持有人拥有,它通常不会受遗嘱检验的影响。这些资产可以被定义为“联合持有人”或“联合持有物业权”,“联合持有权”或类似的词语。
        当一个联合持有人死亡时,其他联合持有人将拥有100%的资产的所有权。不论已死的联合持有人的遗嘱或信托是否有相关规定,都按此执行。换句话说,如果房子是由联合持有人A和B拥有,当A死亡时,A的遗嘱怎么说都不重要,因为联合持有物业权有更高的优先权,B将拥有房子的100%所有权。如果这是A和B所计划的,那么联合持有物业权将对他们有利。否则,他们应使用一些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例如共同持有物业权。
 
        联合持有物业权这种持有方式不会推荐给那些可以增加价值的资产,例如居住权。因为尚存的那个联合持有人不可能获得在逐步提升成本基础时,另一联合持有人去世当天公平的市场价值。
 
        下面介绍遗嘱继承方式:
 
        配偶财产的申请: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尚存,配偶可以向法院提出配偶的财产申请。这份申请书的目的是要改资产的所有权为未亡配偶的所有权。这份申请书是一个简化的遗嘱检验,相比一个完整的遗嘱检验所花的时间少得多。这种类型的申请书的法律费用通常也低于一个完整的遗嘱检验。当死者没有遗嘱和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死者有遗嘱并且其配偶为主要的受益者时,可以使用这种配偶的财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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