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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产的三种方法

来源:http://www.szhome.com/new/NewsWindow/zhuanti/1012/1012-3.htm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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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房产登记是基于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美国主要通过契约登记制度来管理房地产。

在美国保障产权主要靠三种方法:一是在产权转移契约中要求转让人提供产权保证;二是通过代理律师查阅登记机关的档案资料和提供法律意见,确认产权的真实性;三是向专业的产权保险公司购买产权保险。

(一)产权担保契约

产权担保契约的主要形式有二种。最常用的是一般性担保契约,该种契约要求转让方必须就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向受让方作出保证:

1.转让人对拟转让的房地产具有确定无误的产权;

2.转让人有权转让房地产;

3.如果因他人主张产权或他人具有优先于转让人的产权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保证赔偿一切损失;

4.除契约中特别注明的外,该房地产无其他任何限制和负担。

一般性担保契约的担保不仅限于转让方这一手,它对房地产自存在以来的产权状况都做出担保,因此对转让方前面任何一手存在的产权问题,转让方都要负责任。

第二种是特定担保契约,该契约内容基本与一般性担保契约相同,但这种担保契约转让方对产权担保的责任只限于其自身这一手,对于由上一手造成的责任则不予担保。

(二)由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产权保障的第二种方法类似于目前香港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专业代理律师查阅登记机关的档案资料,提供法律意见来确定产权。在产权保险制度出现之前,这是美国最常用的办法,特别是在美国东部和南部地区,尤其盛行。在这种制度下,专业律师受买主或者抵押贷款机构的委托,到登记机关查阅有关房地产登记资料,然后通过研究登记资料所披露的事实或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来判断产权的合法性及市场性,提供法律意见,并对产权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能的补救办法。

(三)房地产权保险制度

通过担保契约和律师咨询做为产权保障,当事人无论多么小心,还是无法避免产权风险。为了减少风险,预防可能存在的产权隐患,美国发展了产权保险制度。目前产权保险制度已成为美国房地产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保障制度,也是保险行业普遍的险种之一。房地产权保险的险种分为两种:一是买方保险,二是贷款方保险。买方保险保障新业主的利益,保险期限可以延伸到包括房主的后代及房主把房地产转手之后。贷款方保险保障抵押贷款债权人的利益,保险期限至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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