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谁的名义(夫、妻或子女) 申请美国绿卡在税务规划上最为有利?
来源:作者:北美购房网时间: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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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先生是一家北京上市公司的高级主管,太太在家专职打理家务,育有一个十岁的女儿。夫妻两人有感于中国大环境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也看到身边越来越多友人为了送子女出国求学而聘请外语老师,只为了让子女不输在起跑线上:。于是简先生便向太太提议将女儿送到美国念书,但是又担心女儿年纪太小,在美国无人照顾,于是决定太太也陪同女儿到美国就近照顾。
虽然简先生很不愿意一家三口分居在两个国家,但是考虑到美国的教育和未来的竞争条件都比孩子留在中国好,又碍于中国无法持有双重国籍,因此再三考虑后还是决定自己留在中国赚钱养家,由太太先申请美国绿卡。就简先生一家的例子来说,以太太的名义申请绿卡是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呢?
一般而言,移民美国不外乎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寻求更好的投资机会、让子女拥有更好的教育环境,或是取得美国护照在各国从事贸易时更加方便等因素。读者有了申请绿卡的动机后,应该先要知道申请绿卡的方式、取得绿卡后相关的权利及义务等,做通盘了解后再判断是否应取得绿卡。
其中众所皆知的义务之一就是纳税,取得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后即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必须就其全球所得向美国国税局①申报并缴纳税款,故在申请绿卡前务必先了解美国的课税方式,在此简单说明一些新移民需特别注意的税务差异二银行理财的利得目前在中国是免税所得,但在美国必须要缴交个人所得税,若持有超过一年以上属于长期资本利得,依2013年最新规定,最高适用20%的税率,一年以下则必须合并其他所得,最高税率39.6%。因此,申请人应该在取得绿卡前调整持有的资产,同时也可避免未来可能要缴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
以赠与来说,若夫妻两人皆为美国公民,则夫妻间赠与无须课征赠与税,但若赠与给非美国公民的配偶时,则有一年143,000美元的限额规定(2013年),超过此限额就必须申报赠与税。此外,若日后想要放弃美国籍身份,更会有弃籍税的相关税负问题。因此,申请人的所得及持有资产会造成以后的税务负担,务必考虑一介家庭当中以谁的名义来申请绿卡较为适合,才便于日后财产规划等相关事宜。
就本案例来说,简先生是家中唯一的所得来源,而其妻并无所得,在此情况下,建议以其妻的名义来申请投资移民,而投资移民所需要的资金再由简先生赠与其妻。投资移民除了在申请人条件规定方面相当宽松外,在投资方面也具有弹性,例如以下两种状况:状况一:选择在一般地区投资移民,需投入100万美元,但资金不需要一次性投入,可先投入部分资金(例如总投资额的50%或40u/o),其余资金再采取私人抵押贷款的方式,只要足以证明是积极的投资,便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例如,投入50万元现金后再以私人名义贷款买入厂房设备等,其便符合积极投资的意义。其好处还有:1.员工的聘用方面也有两年期间的弹性,只要在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工作机会即可。
2.在投资事业的经营上并不要求凡事亲力亲为,只要在实质上属于公司管理的角色,不论是担任公司董事,或是合伙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皆可,通常而言,合伙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人虽然拥有管理方面的权力,但却不一定需要负责太多有关公司的经营及管理,而且在有限责任的身份下也不会受到公司债务的影响,是申请投资移民相当好的一种方式。
状况二:选择美国认可的区域投资移民中心投资50万美元,将投资资金交给核准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移民者可完全不用参与经营。
就本案例而言,若以太太身份申请投资移民,将可避免以先生名义申请移民所面临其在中国的所得必须缴纳美国所得税,及美国境外地区银行账户或特定金融资产揭露的问题。日后若太太取得公民身份,先生或其子女便可采依亲的方式申请移民美国。
结语Suggest一般而言,夫妻间赠与在中国并不会有赠与税的问题,美国在投资移民申请者的身份上又没有太多眼制,通过夫妻间的赠与可以让移民美国较有利的一方取得资金后再以投资移民的方式取得美国绿卡,一旦申请人被核准投资移民之后,就会有全球课税的问题,因此宜先考虑申请者资产与所得状况,再来决定是由夫妻哪一方提出申请以避免日后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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